♦設置要點
馬偕醫學院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
112年10月04日112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
第一條 本校為協助特殊教育學生學習發展及生活輔導,依據教育部「特殊教育法」、「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招收及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」及「大專校院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組成與運作方式參考原則」,設立馬偕醫學院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,並訂定馬偕醫學院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第二條 本會任務如下:
(一)審議特殊教育方案及年度工作計畫。
(二)審議特殊教育經費編列、運用與執行情形。
(三)審查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個別化支持計畫等相關事項。
(四)協調各教學及行政單位分工合作,並整合校內外特殊教育資源。
(五)定期追蹤並督導特殊教育自我評鑑。
(六)審議無障礙校園環境相關業務。
(七)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。
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十至十五人,其中主任委員由校長兼任,負責委員會之召集,並由教務長、學務長、總務長、心理諮商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;其餘委員包括身心障礙學生所屬系所教師代表一至二人、特殊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一人、身心障礙學生代表一人,以上委員由校長聘任之。得視身心障礙學生需求,邀請相關人員列席。本會另置執行祕書一人,由學生事務長兼任之,承委員會之決議處理會務。
第四條 本會會議每學期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議,本會之行政事宜由學生事務處負責。
第五條 本會會議召開應有委員過半之出席;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,始得決議。本會必要時得邀請校內外相關單位人員、專家學者及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列席會議,校外人員得依規定支領車馬費或出席費。
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主管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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